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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5月29日(第1719期)
《永康日报》
(2025)浙0784破1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于2025年5月27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首豪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首豪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首豪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首豪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5年6月2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5年7月9日上午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4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苑路168号三楼(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夏瑞琦,联系电话:18868463396。
(2025)浙0784民初1751号
被告:李妙,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805281427),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舟一村马关63号:原告应雄晓与被告李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784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李妙归还原告应雄晓借款351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5年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和律师代理费2500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2025)浙0784民初4800号
被告:永康市展越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功能分区琪爱乐路6号第2幢2楼。法定代表人:陈绍兵:本院受理原告姚小东与被告永康市展越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施俊超于2025年7月16日9时在石柱法庭一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