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交通违法被扣留的机动车,必须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以下被我大队依法扣留机动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经公告后3个月仍不到我大队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29日
(一)中队
小型轿车
浙G0F2F5
浙GA56951
浙G7057V
(世雅)中队
电动车
三无3辆
(龙山)中队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三无1辆
轻便二轮摩托
三无1辆
普通二轮摩托
三无2辆
电动自行车
三无2辆
(事故)中队
电动自行车
0652731
三无4辆
(清溪)中队
普通二轮摩托
三无1辆
轻便二轮摩托
浙GM0759
(花街)中队
普通二轮摩托
三无1辆
小型轿车
粤UYW244
电动自行车
三无1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