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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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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25日(第1570期)

  《永康日报》

  (2023)浙0784民初3327号

  傅永刚(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仙溪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 790501731X)。原告卢旭统与被告傅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由被告傅永刚支付原告卢旭统货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傅永刚未按判决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债务期间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3元,由被告傅永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浙0784民初3332号

  舒小品(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勤丰村小坑巷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1128121X):原告永康市春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小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由被告舒小品归还原告永康市春雁物流有限公司欠款16060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3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舒小品未按判决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债务期间利息。本案受理费2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2元,由被告舒小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浙0784民初4581号

  楼杰仁(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工农巷22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5209 120413 ):本院受理原告杨化星与被告楼杰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请要求:一、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3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53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2月20日9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1号审判庭(蓝天路228号),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裁判。

  (2023)浙0784民初4127号

  胡飞斌(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夏溪村夏溪二街33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9701310612) :本院受理原告邓松盛与被告胡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飞斌归还原告邓松盛借款250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12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3)浙0784民初4688号

  被告:永康市石柱海昱注塑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妙端村58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群,男,1988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4198809093531),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上村村191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与被告永康市石柱海昱注塑加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先行支付款50998 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许玲晓于2023年12月7日9时20分在石柱法庭二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B2-20100419-2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0008 2023-10-25 永康日报2023-10-2500014;永康日报2023-10-2500015;永康日报2023-10-2500016;永康日报2023-10-2500013;永康日报2023-10-2500012 2 2023年10月25日 星期三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