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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三)

  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永政通告〔2022〕11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永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其他附着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南苑区块(三)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征收范围内:私房约2189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98宗,房屋建筑面积约37.18万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五、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5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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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