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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7月18日(第1257期)
《永康日报》
(2020)浙0784民初3718号
浙江深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108号一楼办公室):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科海新能源设备商行与被告浙江深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合同的余款1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 2020)浙0784民初1982号
永康市清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15弄2幢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剑锋):本院受理原告周双秀与被告永康市清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胡晓钢、胡剑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清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双秀欠款人民币2438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胡剑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双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永康市清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胡剑锋未按判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清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胡剑锋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10217号
被告:沈红光,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31012281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前村62号。被告:程丽霞,女,1975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50405366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前村62号:原告应烈与被告沈红光、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4民初10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沈红光、程丽霞归还原告应烈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沈红光、程丽霞支付原告应烈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用8500元。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红光、程丽霞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浙0784民初7578号
徐天书(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五星村前山111-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008078414):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与被告徐天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天书归还原告李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 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天书负担150元,原告李明负担2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485号
吕珂(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0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911190313);任献礼(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洪莲村洪塘1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8085155):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吕珂、任献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珂、任献礼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偿款178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20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62元,由被告吕珂、任献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809号
被告李宪良(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008311410),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西大道388号:本院受理原告施彦贞与被告李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浙0784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宪良归还原告施彦贞借款本金人民币28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28800元为基数从2000年12月4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施彦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