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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19日(第1093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9782号

  王承业:本院受理原告朱永丰诉被告王承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61000元、利息62696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已算至2018年9月30日止,此后按月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李棠、胡安然。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9641号

  夏礼(住永康市江南街道金胜路75弄1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028455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鑫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元芳工贸有限公司、夏礼、胡军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由被告常山元芳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76622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参照罚息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夏礼和被告胡军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9642号

  夏礼(住永康市江南街道金胜路75弄1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0284556):本院受理原告俞项师与被告夏礼、胡军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由被告夏礼和被告胡军追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夏礼和被告胡军追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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