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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6日(第1032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106号
胡仙良(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8026913,地址:永康市唐先镇下位村286号)、胡斌(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三马路31幢一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3166931)、施银芳(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6127921,地址:永康市东城街道31幢一单元401室)、李婷姹(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10300829,地址:永康市西城街道临溪村外王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远红与被告胡仙良、胡斌、胡旭、施银芳、李婷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339号
夏礼(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金胜路75弄1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0284556):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华新与被告夏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444号
朱晓航,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70321001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东路39号。吕晓艳,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310240064),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东路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加敦与被告朱晓航、吕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晓航归还原告吴加敦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吴加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2700元,由被告朱晓航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787号
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地址:永康市西城兴达四路6号——3,法定代表人:陈希圣),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永康市唐先镇大后村(永康市中港五金制造厂内),法定代表人:徐稳),徐希圣、徐苏月(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5607177116、330722195711117
121,地址: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公园巷18号),徐政党、王梅春(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70307711X、330722196711147
122,地址: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金泉北路1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四梁与被告永康市圣鑫五金机械厂、永康市双稳工贸有限公司、徐希圣、徐苏月、徐政党、王梅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1230号
潘月华,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2198228,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副业场村6号;王德书,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1188212,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副业场村6号;王福财,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5101213,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青西卢村223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王伟建、潘月华、王德书、王福财、朱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判令被告王伟建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19815.19元,利息49097.03元,罚息10612.31元,合计170524.53元。2017年12月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潘月华、王德书、王福财、朱晨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42元,由被告王伟建负担,由被告潘月华、王德书、王福财、朱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21号
姚俊、胡康敏:本院对原告周敏俊与被告姚俊、胡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10033号
徐苏月、徐希圣、永康市永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林莉: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0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1383号
被告胡安青(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109094923);被告徐广章(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301154914),同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山头徐村145号: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红与被告胡安青、徐广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434号
胡美斋(住永康市芝英街道桥里村372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7005284925):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胡美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784民初43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美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99836.16元,违约金(2017年12月17日止的违约金为4171.08元,2017年12月18日起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利息(2017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为4503.13元,自2017年12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手续费3343.20元。本判决支持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总额以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案件受理费447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78元,由被告胡美斋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 醒
刊登2018年6月23日永康日报第1031期法院公告中案件:(2018)浙0784民初3764号应为卢闪闪与胡晓成、董慧敏买卖合同纠纷。(2018)浙0784民初4239号案件应为程彩艳与程进献、程晓青买卖合同纠纷,特此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