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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时政·要闻

法治护航复工复产 司法天平量公平

从审判实践看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边界

  法治护航复工复产 司法天平量公平

  从审判实践看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边界

  当前全市正全力推进复工复产,用工环节的法律风险防范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期《法治直通车》从司法审判的独特视角,结合新闻热点与典型判例,深度解析复工复产中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边界,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法治指引。

  薪酬变更必循程序

  单方降薪风险巨大

  复工复产期间,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需要调整薪酬,但操作不当极易引发纠纷。司法实践表明,薪酬变更的核心在于“程序正义”。

  某外贸公司因订单骤减,老板在微信群单方通知全员降薪30%,结果引发集体仲裁。最终企业不仅要补足工资差额,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导致资金链断裂。这一典型案例警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企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薪酬的,应履行“三步走”合规路径:一是留存经营困难证据,二是履行民主程序听取意见,三是与员工逐一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若协商不成,企业可依法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但绝不能单方强行降薪。

  社保缴纳系法定义务

  “自愿放弃”一律无效

  为务工人员依法投保,是去年以来的核心法治热点,更是企业的法定硬责任。司法审判中,有两个不容挑战的“铁律”:

  其一,“自愿放弃社保”绝对无效。某制造企业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将保费以现金发放,后员工发生工伤,企业不仅承担全部赔偿近8万元,还被责令补缴社保并处罚款。《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缴纳社保是强制性法定义务,任何协议都不能免除。

  其二,雇主责任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法定基础保障,雇主责任险仅是商业补充。去年某企业招录临时工未及时缴纳社保,新员工入职第二天因工身亡,企业自担近100万元工亡补助金,直接导致破产。

  提醒:复工复产开工第一天就要查社保,新员工入职当日必须办理社保增员手续,绝不能心存侥幸。

  用工管理须有边界

  司法审查遵循“两原则”

  企业为追回业绩加强管理,但管理权并非无限。去年多起判例明确了法院审查的两大原则:

  一是合理性原则。某互联网公司因员工上班“摸鱼”看视频直接辞退,法院认为处罚过重、与违纪程度不匹配,判决违法解除需双倍赔偿。规章制度必须合理,处罚措施应分梯度。

  二是关联性原则。某销售公司为防“飞单”,在员工私家车上私装GPS,法院认定侵犯隐私权,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管理行为应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不得侵入员工私人空间。

  提醒:管理要“严而有据,宽而有度”,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内容符合常理,处罚与违纪程度相匹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希望广大企业和务工人员以法律为共同准则,以诚信为交往基础,从源头减少纠纷,在法庭外化解矛盾,让复工复产的道路走得更稳、更顺、更宽广,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王蓓蕾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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