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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年3月18日(第1831期)
《永康日报》
(2026)浙0784民初1722号
被告:周荣连,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6212187511,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花古村横路池1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张合理挖机出租服务部与被告周荣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520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朱聪于2026年5月6日9时30分在石柱法庭二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6)浙0784民初1719号
被告:周荣连,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6212187511,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花古村横路池1号:本院受理原告陈苏娟与被告周荣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5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暂算至2025年10月17日为51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朱聪于2026年5月6日9时在石柱法庭二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