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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时政·要闻

筑牢宪法根基 护航美好生活

——聚焦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宪法保障

  筑牢宪法根基 护航美好生活

  ——聚焦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宪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赋予了公民基本权利,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宪法如何具体地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如何在现实中落地生根?本期《法治直通车》将结合真实案例,解读宪法框架下的公民权利与义务体系。

  案例一:遭遇就业性别歧视,宪法平等权是维权利器

  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招聘销售助理时,在招聘信息中明确标注“仅限男性”。拥有5年销售经验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李女士投递简历后,因性别原因被拒绝。李女士遂通过“全域检察e站”向检察院反映。调查确认,这些岗位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相关招聘信息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

  《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违背了这一宪法原则,也违反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具体法律。当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侵害时,可借助检察公益诉讼等力量督促监管部门履职,纠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物业户籍歧视收费,平等权覆盖公共服务

  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收取停车费时,对本地户籍业主收取每月300元,对非本地户籍业主收取每月500元,理由是优先保障本地业主权益。非本地户籍业主李先生认为此举存在地域歧视,向相关部门投诉。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就业、教育等领域,也渗透到物业服务、消费等日常生活场景。物业公司以户籍为依据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构成地域歧视,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此案例提醒我们,任何基于户籍、地域等不相关因素的不合理差别对待,都应受到抵制。

  案例三:商场非法搜身拘禁,宪法捍卫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王女士在某商场购物后,被店员无端怀疑偷窃。店员未报警,而是强行将王女士带至办公室锁门盘问近2小时,并翻看其手机和随身物品。王女士报警后诉至法院。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商场店员既无执法权,又未履行法定程序,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王女士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及隐私权。法院判决商场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充分体现了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格权的保护。

  宪法并非遥不可及,它就在我们身边,是守护美好生活的根本保障。唯有全社会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才能让法治阳光普照,真正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

  通讯员 应亚运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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