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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时政·要闻

依法依规推进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依法依规推进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关乎基层治理效能和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一系列明确的流程和要求,确保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依法、公正、有序进行。本期《法治直通车》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1.推选权是指村民有权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

  2.登记权是指村民享有经登记列入参选村民名单的权利;

  3.提名权是指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4.投票权是指村民有权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推选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5.罢免权是指村民依法可以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有选举权的村民享有选举权是法律所赋予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村民只有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同时享有该权利,才是真正行使了选举权,这种选举权才是完整的。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广大村民应积极参与,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选出真正代表村民利益、为村民服务的领导班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治理现代化。在选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充分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通讯员 胡旌晶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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