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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时政·要闻

法治筑防线 青春不“毒”行

  法治筑防线 青春不“毒”行

  近年来,司法机关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相关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与此同时,毒品犯罪正在发生新的变化。新型毒品常以“奶茶”“电子烟”“邮票”等形态出现,利用青少年好奇心强、辨别能力弱的特点渗透进校园和青少年的社交圈,亟待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期《法治直通车》针对禁毒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我国法律针对毒品犯罪设置了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为青少年筑起刚性屏障。《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涉毒者从重处罚。

  《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于吸毒成瘾的人员,《禁毒法》规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分级处置措施,并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性措施,优先保障其身心健康和受教育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涉毒违法行为设定了清晰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教育挽救原则。

  青春不“毒”行,未来尤可期。让我们以法治为盾、以关爱为帆,护航青少年远离毒品阴霾,让他们在阳光下绽放应有的光彩。

  通讯员 陈昱甫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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