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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4月21日(第1712期)
《永康日报》
(2025)浙0784强清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25年4月14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铭佳门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铭佳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铭佳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铭佳门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5年6月6日前向清算组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厦四楼(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夏晓飞,联系电话:13566752972。
(2025)浙0784强清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25年4月14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5年6月6日前向清算组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都大厦14楼(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俞军杰、马云鹏,联系电话:13858921630、15857998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