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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时政·要闻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丧失继承权,是指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依法定的程序取消或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设立继承权丧失制度,重在制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遗嘱之不法、不道德、不正当行为,凭借法律的强制力让家庭伦理得到更普遍、更彻底的认可和遵循。本期《法治直通车》,让我们了解一下丧失继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案例分析

  陈某、郝某夫妇婚后未生育子女,于1973年收养一子郝小某,并将其抚养成人。后郝某罹患重病导致半身不遂,需要人照顾,但郝小某却携妻子搬回其亲生父母处居住,弃郝某与陈某不顾。

  陈某难以独自照顾郝某,经与郝小某多次交涉,郝小某返回与陈某、郝某共同居住。不久,郝某去世,未留有遗嘱。此后,由于陈某与郝小某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陈某独自回到农村居住。

  一年后,陈某以赡养纠纷为由将郝小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但郝小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并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解除郝小某与陈某之间的收养关系。随后,郝小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郝某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已生效判决中认定了郝小某对于郝某患病后迁出养父母住所的事实,并认定郝小某的行为对养父母构成遗弃。尽管郝小某称其曾为郝某购买食品、药品,并在其去世前短暂与郝某同住。但是,郝小某上述有限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其完全履行了作为养子应尽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既赋予民事主体丰富的民事权利,又要求侵害民事权利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需要法律用强制方式对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进行否定。继承权丧失制度应运而生。

  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通讯员 施金铭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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