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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年2月26日(第1699期)

  《永康日报》

  (2025)浙0784民初1号

  被告:周来品,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枫林村小厅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1282615。被告:朱菊莲,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枫林村小厅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9062626:原告周有补与被告周来品、朱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78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周来品、朱菊莲归还原告周有补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9.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60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007元,由被告周来品、朱菊莲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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