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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时政·综合

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肖像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肖像权的认知仅停留在“只要不盈利就不算违法”上,不清楚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本期《法治直通车》让我们了解一下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肖像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其中就提到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二、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本条是关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规定。符合本条规定的特定事由,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直接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不构成侵害肖像权。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构成本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也必须是合理实施制作、使用、公布他人肖像的行为。

  三、禁止侵犯肖像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通讯员 胡玉英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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