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花涧水清如许
![]() |
黄花涧水清如许
□朱礼卓
第二十一篇
明成化十二年(1476年)夏历九月十五,华釜山脚黄花涧,一个婴儿洪亮的哭声从坑里雅苑的一扇窗户传出——朱方来到了这个世界。
朱方字良矩,号适斋,明代中期一代廉吏,今古山镇坑里村人。
朱方的父亲朱元隆是个教子有方的人,经常用家族中杰出人物朱世远、朱仲智等作为楷模教育他。父亲还经常用朱熹的《朱子家训》教导他。因此,他幼小的心灵种下了爱国爱民的种子。后来,他在先人的基础上制定了家规35条,其中第6条告诫子孙出仕者必以忧国奉公为念,不为正士,即为名臣。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少年时,朱方在枫崖书院里,受到堂兄朱大善的教导,苦读经史,诗学精进,德艺俱增。明正德二年(1507年)朱方中举人,九年(1514年)中进士,而后开始了36年清廉为民的官宦生涯,宦游冀、豫、苏、皖、滇数省,政绩显著,廉声鹊起,被誉为“一代廉吏”“嘉靖名宦”“当代包公”。
励精图治 实心实政
丹阳为江南交通要道,各级官员南来北往,均要在丹阳稍息停留,历任丹阳县令都忙于应酬。官场礼节在封建社会体现尊卑关系,等级分明,所有官吏都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会被视为失礼,大不敬,甚至被治罪。
朱方任丹阳县令期间,认为如果按照礼节来做,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在礼义接待上,丹阳县的政务难免要荒废。他亦深知按礼节迎来送往,结交官员,有利仕途,却对百姓无益。为了百姓利益,他决定不能全按礼节来做,来往官吏接待都叫下属去,自己专心理政。为此,过往官员也颇有微词,他却不加辨析,依然我行我素。不久后,丹阳民政日修,百废俱兴。
朱方重视实心实政。清江洲芦苇之税银旧例十百金,他下令,减至二百金,百姓欢声雷动。练湖之茭,废除税收,直接给百姓种养。吕城沿途迎接宾客的驿站,官吏因为贪污、浪费,以至重缴百姓丁粮。他严加惩处,退还百姓多缴的丁粮,与那些寻常粉饰太平者截然不同。
丹阳城内有一尼姑庵,颇以败坏风俗,有伤风化传闻。朱方听到后,叫下属官员去遣散群尼,全部归宗婚配。他又在原地建祠,祀奉宋太学生陈东君。
陈东,字少阳,镇江丹阳人。北宋元祐元年(1086年)出生于一个“自五世以来,以儒嗣其业”的家庭。他很早就有声名,洒脱不拘,不肯居于人下,不忧惧贫寒低贱。蔡京、王黼当时用事专权,人们不敢指责,只有他无所隐讳忌讳,后来以贡士进入太学。
陈东是丹阳人骄傲,百姓称朱方拆庵建陈东祠是辟邪劝忠之义的举动。陈东祠建成后,朱方写了一首诗《为宋太学生陈东立尽忠祠成》,后载入清光绪《永康县志》艺文卷。
拒纳礼金 洁清自矢
朱方清操绝人,丝发无染。丹阳某巨商,素爱结交当地政要。先施以小恩小惠,百般示好,再窥伺时机,重金贿赂,终以权钱交易,谋取私利,有权势之人无不入其牢笼。他刚上任,某巨商故伎重演,曲意逢迎。先后三年,他竟不为所诱,不为所用,巨商悻悻作罢,丹阳官吏和百姓皆诧为奇事。
朱方曾于泌阳官道两旁,种植枣树。其后每年售果,可得二百金,属吏欲归之朱方,他分文不取。他说:“把这些钱用到该用的地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属吏不解:“大人,这钱既不是贪污,也不是受贿来的,是您吩咐手下种的,您受之无愧呀!”他厉声道:“这官道是国家的,自然这枣树也是国家的,我焉能受之?”属吏羞愧地低下头,诺诺退出。
朱方离职到丹阳后,泌阳百姓感念朱方其德,从泌阳走几千里路到丹阳送二百金给朱方。他吩咐手下从自己的月薪中拿出一部分,招待百姓。他眼含热泪说:“乡亲们,你们的厚意我朱方领了,但这钱我不能收。”泌阳百姓无奈,只得跪地一拜。
大学士邃庵杨公丞赞颂朱方说:“好廉能官,一钱不苟,取一钱不妄,使一事不妄。”
造福一方 万民拥戴
朱方造福一方,深得百姓爱戴。明嘉靖二年(1523年),他擢升同知,去淮安府上任之时,南皮县百姓遮道跟着他一路相送到泊镇。泊镇是南皮县与临县的交界处,两地相距数十里。他望着依依不舍的百姓,也感动得热泪盈眶,情真意切地留靴,以系去思。浮想联翩之余,他于泊镇题诗:
百余日子南皮治,何事一麾淮右行。
丝值乱余魂得绪,桃方种就未看成。
分符入手鳞驱迫,垂自盈途愧送印。
无计相留强相与,泊镇一见会频仍。
朱方离开南皮30年后,南皮人士汤君,特地从南皮寄银子给他致谢,并随信一封,述他在南皮之善政,至今还历历在目。他退之,分文不取,与之交为朋友。
《沧州府志》名宦卷载南皮县朱方:“嘉靖初南皮县知县朱方,由进士复除本县。小心缜密,一毫不苟。不言而信,而民自服。不怒而威,而民自畏。发犴摘伏不辩,而是非了然,而民自无冤。居才四月,风清弊绝,士民悦服。”
秉公办案 百姓称颂
嘉靖十年(1531年),朱方任宝庆知府。宝庆府在湖广边界,历来民居杂乱,豪族巨室狡猾奸诈,横行乡里,势力滔天。他细察宝庆实情,因地制宜,审时度势,不专于宽,抑豪强,体恤贫弱,擒获武岗狡猾不法豪强数十人,置之于法,余遂帖然,讼牒大减。他亲自教导兴学,以振士风;勤案牍,时校比,清宿弊,损俸廪,赈饥民。
宝庆府有一户毕姓富户,其子已经订婚。长沙城内皇族藩府择一女子,托为义女,强行婚配毕氏之子,意在掠夺富户财产。毕氏之子状告无门,听说府衙有个“朱青天”,就直接告到府衙。朱方为人刚直,不趋炎附势,经过反复核查,洞察到真相。他不畏权贵,责令藩府退婚。此事深得民心,百姓称赞他为当代“包公”。
请老还乡 克己省身
嘉靖十四年(1535年),朱方擢升为云南副宪职;嘉靖十八年(1539年)升任云南布政司右参政,在云南两任越八载,身旁唯一侄两仆。妻王氏卒后,从未再娶,清修苦节,令人叹服。
朱方致仕卸任时,有一县令,曾遭诬陷。他据实为之昭雪,县令心存感激,但惮于他自律甚严,无由致谢。待他去职,县令为他饯行,并赠以银器若干:“公今归矣,请勿却也。”他笑着回答:“吾岂以归不归,贰其守乎?”终不受。
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66岁的朱方上章请老。他回归后,重新修葺黄花涧,终日逍遥其间,吟诗鼓琴,流连山水。门人程文德、徐昭曾为他撰写了《黄花涧记》,应廷育作了《黄花涧十咏》,师友唱和,盛极一时。他去世后,应廷育称赞朱方:“其立身诚笃,近司马君实;其莅官清谨,近赵闻道;其引退勇决,近范退仁;其居闲逍遥,近邵尧夫;兼是四美,亦可以为今之完人者矣。”亚元王崇也称赞:“公,完人也。”
原典
金城川朱氏家规三十五条
(1)家长总治一家,顺谨守礼法,专以至公无私为本,不得偏苟。房长亦必选刚正公明,堪为表率者,以助家长行事焉。
(2)人道莫先于孝,子孙有忤逆,为父母告举者,家长房长会众赴祠,严加责戒匕,而不改送官治之,仍削其谱。就中有父母偏私及或于继母者,须原情别论。
(3)乡党相让,以齿卑幼。不得抗衡尊长,行坐必以序,应对必以名至,论事必以谦退,尊长待卑幼,期服以上呼名,功服以下称字,庶几犹存古意。
(4)风化尤严于闺门,诸妇必柔顺恭敬,奉舅姑以孝,事丈夫以礼,待娣姒以和。无故不出中门,夜行必以烛。如其淫狎即宜屏放,若有妒忌长舌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出之。
(5)宗族以和为贵,毋得以气相加,以势相压。凡有争竞之事,必先闻房长,次达家长,酌议曲直从公处分。凡遇水火盗贼诬枉,一切患难须协,力救援其有先,发制旁观袖手者,量罚有差。
(6)义方之训宜严,子弟自小学而出就外,傅必聘明师,时加督责,德业为上,文艺次之。中有出仕者,亦必以忧国奉公为念,不为正士,即为名臣,庶不失为贤父兄焉。
(7)子孙笃志力学,谨守无玷家风。而贫窭不能自给者,家长多方处置或量资以公廪贫,而无行者不周。
(8)子孙顺谨守家法,士农工商各有执业。若为僧道、为优人、为胥役事属下贱,殊坏家声,有一于此则削其谱。
(9)国宪不可妄干,诸凡游手好闲,酗酒无赖,小则宿妓而赌钱,大则犯奸而为盗。败常乱俗,莫此为甚,似削谱不足以赎其辜,须声罪而置诸法。
(10)古礼冠必于庙,从不能备三加之仪。须以是日冠,即以是日告庙焉。
(11)婚配务求门阅相当,有家法者,不可贪富贵以亏,择配之义即系贫难而配偶非类。本妇生不上堂,死不入庙。如贪小户之嫁资,而视颜苟合者,房长告于宗祠,乘其未婚速与更议,至嫁女尤必择名家,房长不查举者一体革戒。
(12)吊丧闻讣即往,用白衣哭而不拜,成服后始如服制衣麻,随长幼尊卑以揖拜。初丧主不留茶,成服日,则主家或设饭,用素肴止五品,贫者勿论。
(13)居三年之丧礼,不易服。万不得已遇吉祥,而易服亦须内用麻衣,下用蒲履。若无故而青衣皂帽。酗酒酣歌。乃马牛襟裾,送祠责戒。
(14)庙祭墓祭另有仪注,凡子孙与祭当正冠即如祖考在上,不得嬉笑对语疾步,丧服者不得入班,衣巾不备者不得行礼。
(15)遇忌辰孝子当用素衣致祭,是日不得饮酒食肉听乐。
(16)怜孤恤寡,宪政所先。况吾一家,宁忍视同陌路,漫不哀矜。甚至有凌弱欺贫,幸灾乐祸,侵占逼辱者。房长告于家长,看所犯重轻酌量惩治。
(17)子孙遭丧而不能殓葬, 及男长而本支垂绝不能婚, 与女长二十馀而不能具裙布者,或本祠处分资助或劝谕尚义者,为之相周。
(18)族内有孝子节妇,名实允孚者除。国法旌表外,每遇祠祭彻馔馈之贫乏者,宗祠量周其粟帛仍助身后之资。
(19)妾母虽有子,而贵不得上拟于妻称呼,行毫勿假借身后另自立主,不得与考妣同龛并祭并菲。若婢则更降等矣。嫁母复老于儿孙者,义绝于夫不得与夫合葬,其主不入庙,谱亦不书。
(20)兄弟娶氏,自有定分近有接而之风,败常乱俗莫此为甚,犯者夫妇同削。
(21)娶妇宜雇礼义,设典有夫之妇,本妇削其姓氏,其夫定行重责。
(22)夫故之妇,招夫入舍,房长不行斥逐,定加重责。
(23)无子立继,论亲不论爱,设有舍亲继疏者重斥。
(24)立继已定,不得再行捺继,各谱长如敢将捺继情事擅载草谱者严责。
(25)异姓不得乱宗,设有私鬻螟蛉之子者削,决不得苟情。
(26)子孙务须安贫设有,因贫而为人奴者,大玷家风,不赎其身者削。
(27)子孙务须循规蹈矩,如恃强凌弱,唆人词讼者削。
(28)子孙尤须志和平,如与人有挟恨妄报契税者削。
(29)子孙须遵守家法,如日夜开设赌场,引诱良善者削。
(30)子孙须习正业,如有游手好闲,为盗窃为劫虏者削。
(31)子孙必须严正,如宿妓犯奸,不顾伦理者削。
(32)捐各项功名,必须检验部照,方准入谱,设有将伪照呈验者削。
(33)花会最害正事,如不遵约法挂筒与背包者削。
(34)婚娶寿日,通贺主人置酒寒热,五谷点心二色。进学登科授官阶职亦准此例,务令丰约,适中贫富通用,贺客具不备礼。
(35)轮流管祠者,须出入稽查毫无贪昧,每遇朔望轮一人清晨上祠,督率住祠人役洒扫厅堂,周视神位。焚香肃揖而退,芜秽不治责住人,废坏不修责管祠。
(摘自《金城川朱氏宗谱》)
黄花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