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日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时政·要闻

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居住权问题不断凸显,《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制度。本期《法治直通车》让我们来了解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二、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三、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即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的采用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以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目前,居住权只能通过这两种民事法律行为设立。

  四、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是设立在房屋不动产之上的用益物权,且可以依托既有的房屋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五、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抛弃、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以及住房被征收、征用、灭失等方式发生居住权消灭的后果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应当归还住房,同时到物权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通讯员 李玉洁


浙B2-20100419-2
永康日报 时政·要闻 00002 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2024-09-27 永康日报2024-09-2700016;永康日报2024-09-2700017;永康日报2024-09-2700018 2 2024年09月27日 星期五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