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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时政·综合

酒桌上的法律风险

  酒桌上的法律风险

  亲朋好友相聚,各种宴席酒会上少不了觥筹交错、推杯换盏。但是,因过度饮酒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本期《法治直通车》从以下四个方面,介绍酒桌上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问题。

  1.饮酒人如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则对因饮酒而发生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过量饮酒会对自身健康甚至生命产生危害,却依然放纵饮酒,以致产生危害,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同桌共饮者如果尽到相应义务,一般不需要担责。共饮者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而负有后续的附随义务,主要包括在饮酒过程中提醒、劝阻其他饮酒人,看护、照顾和护送醉酒者,将醉酒者送至安全场所等。如果共饮者尽到了上述义务,并且没有恶意劝酒、灌酒等行为,则一般不用对饮酒者的伤亡承担责任。

  3.共饮者有以下情形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恶意劝酒,以“人生难得几回醉,要喝一定喝到位”“一条大河波浪宽,这杯必须一口干”之类的话灌酒的;

  二是在对方明确告知身体不适或存在服用了头孢等药物、酒精过敏等不能喝酒的情形时,仍劝其饮酒的;

  三是饮酒后没有将醉酒者护送到安全的地方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是未对饮酒者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以上情形,共饮者对他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没有尽到照顾义务的宴请组织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因其先前的组织行为产生后续附随义务,应当确保宴会参加者的安全。如果宴会参加者因饮酒导致损害,而宴请组织者并未尽到应尽的照顾义务,且与损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美酒虽好,小酌怡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摒弃斗酒、强行劝酒、灌酒等陋习,适度饮酒,相互关照,以免乐极生悲。

  通讯员 杨秀娟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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