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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年5月11日(第1627期)
《永康日报》
(2024)浙0784民初1369号
永康市辉然杯业有限公司、彭作明(住安徽省金寨县沙河乡碾湾村彭湾组,公民身份号码: 342426197211073830):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皓海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2024) 浙0784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永康市皓海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辉然杯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由被告永康市辉然杯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永康市皓海日用品有限公司预付款60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彭作明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预收120元),由被告永康市辉然杯业有限公司、彭作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2024)浙0784强清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朱旭青的申请,于2024年5月8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康贝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康贝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康贝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康贝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6月16日前向清算组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4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相关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苑路168号三楼(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李丽超,联系电话:18868529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