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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年5月1日(第1625期)
《永康日报》
(2024)浙0784民初1098号
被告:杨治军,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701303013),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杨渠村高下杨178号:原告陈根与被告杨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4)浙0784 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杨治军归还原告陈根借款本金52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2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24年3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0万元本金截至2022年1月22日止的利息为30万元,2022年1月23日起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293元,由被告杨治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