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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天下·速览

“两高”对以“阴阳合同”
逃税等问题
作出司法解释

  “两高”对以“阴阳合同”

  逃税等问题

  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月18日发布,该司法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

  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司法解释同时列举了“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等其他逃税情形。


浙B2-20100419-2
永康日报 天下·速览 00004 “两高”对以“阴阳合同”
逃税等问题
作出司法解释
2024-03-19 21866875 2 2024年03月19日 星期二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