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2日(第1586期)
《永康日报》
(2023)浙0784民初5440号
梅振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老鸦堰48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307120816):本院受理原告颜飞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查封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王亚慧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4年1月29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