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日(第1580期)
《永康日报》
(2023)浙0784破5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攀臣五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攀臣五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攀臣五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攀臣五金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1月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1月15日14时3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14时20分至14时3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都大厦14楼,邮编:321300,联系电话:13858921630、15857998560,联系人:俞军杰、马云鹏。
(2023)浙0784破5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应红江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天安君阁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天安君阁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天安君阁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天安君阁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1月4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1月17日上午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3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苑路168号三楼(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夏瑞琦,联系电话:18868463396。
(2023)浙0784破5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应红江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了浙江省永康市卓泰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省永康市卓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省永康市卓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省永康市卓泰工贸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1月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需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1月16日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4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苑路168号三楼(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章子龙,联系电话:18358958336。
(2023)浙0784民初1747、1748号
章伟琴(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5212128,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159号):本院受理原告杜连根与被告王庭军、章伟琴、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夏伟明、朱文超、浙江太极工具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寿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杜连根与被告王庭军、章伟琴、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夏伟明、朱文超、浙江太极工具有限公司、宋立新、第三人任寿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两案,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1747、1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5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浙0784民初2413号
倪磊(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湖西村黄务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6101015):本院受理原告陈仙华与被告姚凯、倪磊、陈仙、陈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仙支付原告陈仙华货款933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3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仙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被告陈仙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陈仙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上诉人陈仙就(2023)浙0784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请求:1.依法撤销(2023)浙0784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由被上诉人倪磊、姚凯支付原告陈仙华货款93365元;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