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重大安全隐患集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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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大安全隐患集合(二)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市应急管理局梳理2023年1-11月份处罚频次较高的重大事故隐患类型分两期予以曝光,供广大企业学习。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主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及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案例五:2023年6月29日,永康市某喷涂加工有限公司因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被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六:2023年8月29日,永康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因喷塑20区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被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七:2023年9月6日,浙江某厨具有限公司因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被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被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八:2023年9月27日,永康市某助剂厂因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车间内有多处用电线路未套管未达到防爆要求,被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九:2023年10月26日,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因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措施,被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和第六项“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市应急管理局供稿)
安全举报电话:
13588606110、676110
永康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