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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6日(第1573期)
《永康日报》
(2023)浙0784民再16号
厉萍花(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柘坑村332号):本院受理再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再审被告厉萍花、金龙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厉萍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抗诉意见书等。原告诉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121820.75元(其中透支本金99915.11元,利息16747.85元,滞纳金5157.79元,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5年6月1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超限费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13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卢燕、应沂珏、邓共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3)浙0784民初3175号
朱庆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6号7幢6,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3170059: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春与被告朱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朱庆伟归还原告徐文春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以 3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14元,诉讼保全费130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18元,由被告朱庆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2023)浙0784民初4322号
卢子标(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堰头村骑龙小区9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卢子标保证合同纠纷一 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卢子标对案外人朱娇容、卢子俊向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6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7. 83%计算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息从2017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11. 7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 7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卢子标对朱娇容、卢子俊在2016年9月29日前所拖欠的利息21877.28元及复利(从2017年9月23日起按11.7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4年1月8日下午1: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施红敏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