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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9月23日(第1560期)
《永康日报》
(2023)浙0784破36号
本院根据黄英杰、吕晓慧的申请于2023年9月18日裁定受理黄英杰(1981年8月出生,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人)、吕晓慧(1981年9月出生,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黄英杰、吕晓慧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黄英杰、吕晓慧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黄英杰、吕晓慧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801,联系电话:18757960928,联系人:金恬蕙),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黄英杰、吕晓慧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黄英杰、吕晓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4日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黄英杰、吕晓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023)浙0784民初3893号
林华新、陈苏晓(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苏溪村下田畈108号):本院受理原告朱健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林华新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2.请求判令陈苏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为公告期满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由卢燕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2023)浙0784民初4258号
王德书(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尚仁村副业场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1188212):本院受理原告俞朝忠与被告王德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请要求:一、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28日开始按约定月利率一分五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2号审判庭(蓝天路228号),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裁判。
(2023)浙0784民初4274号
夏凌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宇雯与被告夏凌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由审判员马俊豪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3)浙0784民初3624号
陈俊(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山西村后渠湧金路1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130713X):本院受理原告张苏青与被告浙江鸿耀高新铜材有限公司、陈炳翀、叶静、陈俊,第三人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浙江鸿耀高新铜材有限公司、陈炳翀、陈俊支付原告尚欠工程余款1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千分之一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叶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1月1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3)浙0784民初3720号
胡欲晓(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三村八分弄街一弄9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012164016):本院受理原告朱健倩与被告胡欲晓、方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胡欲晓归还原告借款二笔共计400000元,并按借款协议支付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方群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1月7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3)浙0784民初1413号
杜纯志(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炉头村长虹路1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11284514):原告颜皓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杜纯志归还原告颜皓辰借款3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杜纯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023)浙0784民初2568号
胡武(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路65弄19号)、胡晓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夏溪村溪沿41号):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振飞、胡丽芝、胡武、胡晓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振飞、胡丽芝归还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6528.1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胡武、胡晓于对上述债务中被告胡振飞、胡丽芝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986元,由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56元,由被告胡振飞、胡丽芝负担3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