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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8月26日(第1551期)
《永康日报》
(2023)浙0784破2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8月15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唐先摩配厂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唐先摩配厂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唐先摩配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唐先摩配厂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2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需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0月9日10时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9时50分至10时,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都大厦14楼,邮编:321300,联系电话:13858921630、15857998560,联系人:俞军杰、马云鹏。
(2023)浙0784破2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8月15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双舟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双舟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双舟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双舟电器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2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4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都大厦14楼,邮编:321300,联系电话:13858921630、15857998560,联系人:俞军杰、马云鹏。
(2023)浙0784破2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8月15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双舟不锈钢制品厂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永康五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双舟不锈钢制品厂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双舟不锈钢制品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双舟不锈钢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2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9时4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9时30分至9时4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望春西路26号四楼(永康五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编:321300,联系人:沈婷婷、童晓、李超荣,联系电话:13575693775、15067963489、15058656086。
(2023)浙0784破2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8月15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信力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信力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信力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信力工贸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2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14时2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14时10分至14时2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7楼(A01室、A03室)(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李群杰、陈如意,联系电话:13588602504、15024587986。
(2023)浙0784民初3671号
胡飞斌(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夏溪村夏溪二街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701310612):本院受理原告施远好与被告胡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施远好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至还款之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
(2023)浙0784民初2742号
陈明日 (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街头村15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205014911):原告卢新民与被告陈明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4民初2742号判决书。判令如下:被告陈明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新民货款10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1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1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161元,由原告卢新民负担461元,被告陈明日负担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