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出事 究竟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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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出事 究竟谁来担责
酒桌文化源远流长。日常交际中,不少人要组织或者参加宴请,喝酒在所难免。近年来,因过度饮酒引发的矛盾纠纷常见诸媒体,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其中隐藏的风险。那么,醉酒造成人员伤亡,究竟应该由谁来担责呢?这期的《法治直通车》,我们一起来探讨共同饮酒出事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同桌饮酒,饮酒者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饮酒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过量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当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伤亡事件,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饮酒者本人出事了,共同饮酒的人都该负责吗?
共同饮酒人如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可以免责的。
三、什么是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该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在共同饮酒时,若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或出现不良反应,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送医并通知其亲友。
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对于醉酒可能会危及自身安全的共饮人应当相互关照,并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应当亲自照顾或将醉酒人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四、若共同饮酒人有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引发醉酒身亡的,适用人身损害类的赔偿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参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醉酒者死亡给近亲属等造成巨大精神损害,近亲属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不同地方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同,以当地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共同饮酒行为是情谊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
情谊行为是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基于善良风俗而无偿为他人提供物质和服务的行为,属于法律之外的行为。日常生活中盛情款待、好意搭乘、友情照料等均属于情谊行为,引起的社会关系称之为好意施惠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具有受到法律约束的意思,并且根据行为人的意思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前者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没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由此,施惠人对自己的行为并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但在情谊行为中,因过错导致损害会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聚会饮酒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六、共同饮酒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饮酒过程中不要强行劝酒、酗酒、斗酒,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自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着想,适度饮酒,提高防范风险意识,为自己、为他人负责。
融媒记者 胡美樱子 通讯员 王慧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