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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守护“她”权益

  以法之名守护“她”权益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伴随着近年来职场中女性职工人数的增长,以及社会中两性话题讨论热度的提升,引发了人们对于女性权益的关注与思考。

  2023年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元年,结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我们一起来看看,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1.问:单位招聘可以以性别为由拒绝女性入职吗?

  答:不可以。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岗位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得有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行为。

  2.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女职工怀孕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可以。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竞职、竞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3.问:对于结婚这个行为本身,在法律上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是指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在结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事实上是一种同居关系。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便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双方之间也不产生婚姻法律关系。

  如果说存在下列情形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4.问:女性的生育自由指的是什么?

  答:妇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5.问:女性是否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

  答:当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问:面对性骚扰、家暴事件,女性应如何保护自己?

  答:可以寻求当地公安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帮助,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融媒记者 胡美樱子 通讯员 朱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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