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日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广而告之

文章导航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2日(第1548期)

  《永康日报》

  (2023)浙0784破2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徐新俭的申请,于2023年8月4日裁定受理了浙江省永康市博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省永康市博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省永康市博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省永康市博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3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7楼(A01室、A03室)(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李群杰、陈如意,联系电话:13588602504、15024587986。

  (2023)浙0784 民初3478号

  周晓霞(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碧泉路138 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508024521):本院受理原告胡冲与被告周晓霞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原告胡冲与被告周晓霞离婚。二、婚生儿子胡郎诚由原告抚养长大成人,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 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3)浙0784民初3313号

  池飞龙、池笑维(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雅溪村下溪池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604163812、330722196601033845):本院受理原告王朝东与被告池飞龙、池笑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池飞龙、池笑维对浙江省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欠原告王朝东的货款及利息损失共286566.4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0月7日上午9:00,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3)浙0784民初3332号

  舒小品(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勤丰村小坑村巷56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901128121X):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春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小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6060元,赔偿相应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3)浙0784民初2682号

  俞伟涛(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仙溪源村大兰89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9009091214):本院受理原告陈颖与被告俞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俞伟涛归还原告陈颖借款92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预收1169元),由被告俞伟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古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B2-20100419-2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0008 2023-08-12 永康日报2023-08-1200013;永康日报2023-08-1200014;永康日报2023-08-1200015;永康日报2023-08-1200012;永康日报2023-08-1200011 2 2023年08月12日 星期六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