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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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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7月22日(第1543期)

  《永康日报》

  (2023)浙0784破22号

  本院根据周春燕的申请于2023年7月14日裁定受理周春燕(1970年3月出生,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为周春燕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周春燕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周春燕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周春燕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周春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4日9时整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周春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苑路168号三楼(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章子龙,联系电话:18358958336。

  (2023)浙0784破2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7月18日裁定受理了浙江西卡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西卡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西卡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西卡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8月27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需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9月6日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4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苑路168号三楼(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李丽超,联系电话:18868529944。

  (2023)浙0784民初3076号

  吕旭军(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华府2幢1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6235133):本院受理原告杨耀武与被告吕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吕旭军归还原告借款8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施红敏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3)浙0784民初1413号

  杜纯志(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炉头村长虹路1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11284514):本院受理原告颜皓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由被告杜纯志归还原告借款3100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6月1日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9月12日9时在本院20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2023)浙0784民初2662号

  胡跃林(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后街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7073819)、吕秋平(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南新村吕南宅一南新路三弄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8135724):本院受理原告徐剑与被告胡跃林、吕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3000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将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李恒帆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2023)浙0784民初2716号

  永康市忠托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曹园村50号,法定代表人:柏长波):本院受理原告何锋与被告永康市忠托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000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利息24.33元(按年利率14.6%从2023年2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24日);三、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将定于2023年9月11日9时4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李恒帆独任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2023)浙0784民初2068号

  夏礼(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金胜路75弄1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0284556):原告应飞跃与被告夏俊英、夏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夏礼支付原告应飞跃货款521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3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对夏俊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6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461元由被告夏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浙0784民初2116号

  胡志清、徐梅菊(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新早塘南路4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8264030、330722197207076729):原告程伟强与被告胡志清、徐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4民初2116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胡志清、徐梅菊归还原告程伟强借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3年5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胡志清、徐梅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3)浙0784民初2254号

  胡关(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二村小溪沿路81弄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8244014):原告胡关长与被告胡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4民初2254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胡关归还原告胡关长借款29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80000元利息损失自2023年5月22日起计算,其中210000元利息损失自2008年7月1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55元,由被告胡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3)浙0784民初3049号

  胡汉亮、陈阿珠(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柏青中路83弄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910034016、33032619740215402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汉亮、陈阿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胡汉亮偿还原告垫付本金117063.59元;2.判令胡汉亮赔偿原告违约金17536.77元(违约金由原告代垫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3日,违约金按15.4%/年的标准顺延照计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合计诉请为134600.36元;3.判令陈阿珠对胡汉亮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胡汉亮抵押车辆(浙G2VL16)在垫付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请你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裁判。


浙B2-2010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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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