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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日(第1538期)
《永康日报》
(2023)浙0784民初2696号
施华(住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3246弄6号301室,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20615792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施华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本金2万元利息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8.08%计算至2022年6月14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1.62元,罚息自2022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金8万元利息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8.08%计算至2023年6月14日止,罚息自2023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施华承担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8月21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3)浙0784民初2825号
吕勇、吕华颖(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八村紫霄路3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21024341X、330722197706144028):本院受理原告应鹰诉被告吕勇、吕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归还为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请你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3)浙0784民初2879号
何敬、邵春全(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八口塘村八口塘中路12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403306434、33072119810518142X):本院受理原告叶宁诉被告何敬、邵春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代付款329550.7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3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请你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