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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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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6月17日(第1535期)

  《永康日报》

  (2023)浙0784破1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孙鹏飞的申请,于2023年6月5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永康力士达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永康力士达铝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永康力士达铝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永康力士达铝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7月1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8月1日上午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3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都大厦14楼(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俞军杰、马云鹏,联系电话:13858921630、15857998560。

  (2023)浙0784破20号

  本院根据程童津的申请于2023年6月13日裁定受理程童津(1982年7月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紫微南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程童津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程童津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7楼(A01室、A03室),邮编:321300,联系电话:13588602504、15024587986,联系人:李群杰、陈如意),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程童津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程童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1日上午10时2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程童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023)浙0784民初2628号

  应兴帮、胡慧燕(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环村北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109283812、330722197109052141):本院受理原告应银凤与被告应兴帮、胡慧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应兴帮、胡慧燕归还原告:由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242802.7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8月3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3)浙0784民初1184号

  张巧玲(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立交东路24幢1号6楼,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5810200027);黄智高(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立交东路24幢1号6楼,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2101600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张巧玲、黄智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巧玲、黄智高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借款94164.0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94164.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4%从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28日,按年利率4.89%从2022年11月29日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罚息以94164.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35%从2023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借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3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被告张巧玲、黄智高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东城北苑小区8幢2单元703室的不动产(房屋他项权证:房他证字第00035837号;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0002494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永国用(2014)第2135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2662元,由被告张巧玲、黄智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2022)浙0784民初6047号

  张立年(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武义巷二弄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7230014):本院受理原告胡德江与被告张立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立年支付原告胡德江货款479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损失从2022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8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886元,由被告张立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B2-20100419-2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0008 2023-06-17 永康日报2023-06-1700019;永康日报2023-06-1700020;永康日报2023-06-1700021;永康日报2023-06-1700018;永康日报2023-06-1700017 2 2023年06月17日 星期六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