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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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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0日(第1514期)

  《永康日报》

  (2023)浙0784破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沈达飞的申请,于2023年3月15日裁定受理了浙江云斯道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云斯道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云斯道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云斯道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4月1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4月28日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4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厦四楼(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唐丽娅,联系电话:13506599913。

  (2023)浙0784民初274号

  王剑勇(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塘下村大房1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1201415):本院受理原告高启彬与被告王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鉴定协商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6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法定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现原告申请对欠条笔记进行鉴定,鉴定协商日期:2023年5月5日13时40分,鉴定协商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参加鉴定协商,本院将依法委托鉴定。

  (2023)浙0784民初696号

  李建宁(身份证号码:330722197711300013):本院受理原告胡章星诉被告李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70万元及利息暂算20071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5月9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季玲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3)浙0784民初976号

  徐育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董宅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010010417):本院受理原告吴惠民与被告徐育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批表、转程序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3)浙0784民初801号

  李梦庚(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牛栏头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06152314):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伟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5月9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由审判员田晓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2)浙0784民初5022号

  杨雅燕: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康博纸箱加工厂与被告永康市爱尔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杨雅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永康市康博纸箱加工厂对被告永康市爱尔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货款人民币46848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6848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2022年11月13日止];二、驳回原告永康市康博纸箱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2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610元,由原告永康市康博纸箱加工厂负担受理费88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永康市爱尔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3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858号

  永康市恒跃五金厂、凌跃、凌永治:本院受理原告吕顺与被告永康市恒跃五金厂、凌跃、凌永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恒跃五金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吕顺货款人民币752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7522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80元,由被告永康市恒跃五金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004号

  王月宫(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3706190026,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西路12幢302室):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寿福、蒋爱女、楼晓红、施金洪、唐健华、叶根培、唐建中、陈龙华、唐健雄、应阔、胡寿厅、朱进杰、吕杜桦、陈琦红、陈建成、陈寅川、陈金斗、楼虹霞、王月宫、吕仙香、叶寿田、胡良齐、胡育敏、陈勤俭、陈涵、叶寿喜、吕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叶寿福、蒋爱女、楼晓红、施金洪、唐健华、叶根培、唐建中、陈龙华、唐健雄、应阔、胡寿厅、朱进杰、吕杜桦、陈琦红、陈建成、陈寅川、陈金斗、楼虹霞、王月宫、吕仙香、叶寿田、胡良齐、胡育敏、陈勤俭、陈涵、叶寿喜、吕霞支付原告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673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383087元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另23643元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永康市光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3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52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民初5685号

  华英飞(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村430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子刚、华英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施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1271.34元;二、驳回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436元,由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被告施子刚负担537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 民初5854 号

  徐香雪(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五弄3 幢5 号):本院受理原告周拥红与被告徐卓军、徐香雪,第三人周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坐落在永康市古丽镇西津村南苑路5 弄3 幢5 号房屋因拆迁获得的搬迁费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相关设施拆装补偿、腾空奖励、临时过渡奖励等与房屋实际使用人相关的安置补偿权益由原告周拥红享有五分之一。案件受理费440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卓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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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