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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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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2月28日(第1509期)

  《永康日报》

  (2020)浙0784民初6956号

  颜鸿斌(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渎溪村下时2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2288816):本院受理原告姚茂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6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颜鸿斌归还原告姚茂录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颜鸿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022)浙0784民初6091号

  胡浩俊(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经纬东路38弄50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612401X):原告景春晓与被告胡浩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6091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胡浩俊支付原告景春晓货款1119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54元,由被告胡浩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2)浙0784民初6264号

  舒志强(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龙坑村里龙溪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101215):本院受理原告吕春松与被告舒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舒志强支付原告吕春松货款558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1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舒志强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96元,由被告舒志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古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民初4450号

  永康市快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荆山夏村学院南路203幢5号2楼):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永康市快手工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康市快手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快手”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快手”字样;二、被告永康市快手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47元;由被告永康市快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2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永康市快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民初4719号

  永康市华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象陌堂村堂慈自然村金象南路36弄13号1楼):本院受理原告武义泰祺硕杯业有限公司诉永康市华炬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康市华炬工贸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第11952735、56037321号“TYES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永康市华炬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义泰祺硕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武义泰祺硕杯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武义泰祺硕杯业有限公司负担1896元;由被告永康市华炬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00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永康市华炬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民初5786号

  陈兆强:本院受理原告詹超与被告陈兆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兆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詹超货款人民币61822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61822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526元,由被告陈兆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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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