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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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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2月18日(第1506期)

  《永康日报》

  (2022)浙0784民初5813号

  杨雅燕(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四知村前山杨上溪西路26号401室,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7704254565):本院受理原告卢雄健与被告程秀丹、杨雅燕、杨章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喷漆款人民币391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承办人:永康市人民法院俞小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3)浙0784民初249号

  胡娇(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山下村金泉路2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408170329):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柏益纸箱厂与被告胡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请要求:一、由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1号审判庭(蓝天路228号)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裁判。

  (2023)浙0784民初264号

  胡腊萌(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郭山村前山巷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203454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春景、胡腊萌、胡瑶康金融借款合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胡春景、胡腊萌、胡瑶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4.73%算至2022年4月15日止,罚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7.095%计算至2022年7月6日止,罚息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7.09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09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由被告胡春景、胡腊萌、胡瑶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请你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3)浙0784民初329号

  吕陈良(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清唐畈村清塘清塘路西196号):本院受理原告雷利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吕陈良归还原告借款66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一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浙0784民初335号

  施德亮(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雅堂村象牙里东小区235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惠康砂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施德亮支付原告货款426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还付款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一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浙0784民初336号

  池春联(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白窖岭村椒坑椒川路14号)、陈新炉(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白窖岭村椒坑椒川路14号):本院受理原告施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池春联、陈新炉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一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浙0784民初338号

  胡晓霞(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秀岩村岩洞口北园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9254545):本院受理原告胡凤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决被告胡晓霞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一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2023)浙0784民初496号

  陈小阳(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大千门口里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2280812 ):本院受理原告胡德江与被告陈小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批表、转程序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6641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3)浙0784民初495号

  卢育能(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园周村山后卢138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503081012 ):本院受理原告胡德江与被告卢育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批表、转程序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535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上午10时,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3)浙0784民初530号

  吴泽青(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城南路605号四楼,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011050017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政与被告吴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批表、转程序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 2023)浙0784民初487号

  周设策(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心村下溪心16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10109101X):本院受理原告龚国军与被告周设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批表、转程序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间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建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3)浙0784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永康市爱德宝电子厂、倪雨沪的申请,于2023年2月17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龙吟工贸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需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4月10日14时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13时50分至14时,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苑路168号三楼(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夏律师,联系电话:18868463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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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