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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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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月14日(第1499期)

  《永康日报》

  (2022)浙0784民初6348号

  徐雨球(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中山村中山中路五弄9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7901236314):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雨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原告诉请要求:一、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25000元;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罚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自贷款逾期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6日为15501.37元);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7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2)浙0784民初6046号

  张立年(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武义巷二弄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07230014):本院受理原告胡德江与被告张立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张立年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7日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2号审判庭(蓝天路228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2)浙0784民初6264号

  舒志强(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龙坑村里龙溪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1101215):本院受理原告吕春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558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5585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2)浙0784民初6284号

  胡林星(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山下村金泉路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503041913):本院受理原告何美巧与被告胡林星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1号审判庭(蓝天路228号),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裁判。

  (2022)浙0784民初6047号

  张立年(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武义巷二弄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07230014):本院受理原告胡德江与被告张立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张立年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7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7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2号审判庭(蓝天路228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3)浙0784民初90号

  胡金荣(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园东村21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101304017):本院受理原告姚勇伟与被告胡金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金荣支付原告工程款11046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3月6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2)浙0784民初5182号

  应俊挺(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后山头村下邵9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11113635):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应俊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518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应俊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AD272的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112181.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判令如下:一、由被告应俊挺返还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6681.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应俊挺支付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应俊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AD272的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SV2C60Z1HN033019)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81元,合计2574元,由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9元,由被告应俊挺负担2505元。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民初5241号

  施新建(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三村鱼池小区2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2087913):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德佛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北京德佛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5241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784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人民币15540元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2)浙0784民初5585号

  浙江泰盛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易杰数码产品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泰盛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赵兴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泰盛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易杰数码产品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62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162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永康市易杰数码产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浙江泰盛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6元、公告费550元,合计766元,由被告浙江泰盛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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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