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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5日(第1490期)
《永康日报》
(2022)浙0784民初3914号
舒志强(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龙坑村里龙溪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110121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北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舒志强支付原告浙江南北星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0740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舒志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4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48元,由被告舒志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古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民初3925号
俞新杰、黄妙英(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青山口村下处29号、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尚黄桥村25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502165118、330722197810155528):本院受理原告卢志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们归还原告卢志远借款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400元,合计1950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1550元,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由于你们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依法规范诉讼行为,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2022)浙0784民初4356号
黄旭东(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西路11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6230310):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亿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旭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旭东支付原告永康市亿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车辆运营保险费7123.7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22年3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黄旭东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022)浙0784民初4431号
杜小根(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亳塘村泽塘下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2063412);浙江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经济开发区金山西路136号二楼):本院受理原告谢丽华与被告杜小根、浙江福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杜小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谢丽华投资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杜小根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杜小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民初5404号
郎火品(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山门头村上山门隔溪8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710231213):本院受理原告胡龙飞与被告郎火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郎火品归还原告胡龙飞借款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郎火品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郎火品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古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