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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28日(第1487期)
《永康日报》
(2022)浙0784民初5749号
应顺安(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四村四村小区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11154530):本院受理原告吕英雄诉被告应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应顺安支付原告吕英雄货款1304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 2021年 5月 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2)浙0784民初3376号
吕莉莉(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3200624,户籍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夏溪村大明堂38号):本院受理原告胡溢与吕莉莉、曹天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于2022年11月2日9时开庭审理,庭后原告胡溢提交了新的证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9日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2022)浙0784民初5186号
杨晓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英阁村16幢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4118842):本院受理原告曹高楼与被告杨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算至2022年8月31的利息约为144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2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23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2)浙0784民初4659号
被告:李红,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雅田村郎家郎家二路4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关龙与被告程永跃、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李红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2022)浙0784民初5473号
施天龙(男,身份号码:330722197202036912)、施玲爱(女,身份号码:330722197506156921),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长川村永东街170号:本院受理原告施官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2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3年1月9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一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2)浙0784民初2922号
姚景辉(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后宅238-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410):本院受理原告金连升与被告姚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姚景辉归还原告金连升借款17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7月24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3日起以85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11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从2021年1月13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从2022年6月9日起以5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600元(预收913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0元,由被告姚景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民初3442号
被告:王庆和,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二村学东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81471:,被告:戴诗乔,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二村学东16号,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301219064:本案受理原告程振朝与被告王庆和、戴诗乔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王庆和支付原告程振朝欠款28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程振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王庆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民初4348号
应学良(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四村环镇西路109-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511234511):本院受理原告陈子星诉被告应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应学良支付原告陈子星货款15275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8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应学良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56元,由被告应学良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民初4589号
徐新成、徐花屏(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下徐店村环村东路10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404154517、330722196511024566):原告陈朝金诉被告徐新成、徐花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徐新成、徐花屏支付原告陈朝金货款25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9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徐新成、徐花屏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40元,由被告徐新成、徐花屏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民初4700号
周美娟(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周村皮店辽洲路91弄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8143847):本院受理原告程胜、应一云诉被告周美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一、由被告周美娟归还原告程胜、应一云代偿款93892.1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93892.1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程胜、应一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49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98元,由原告程胜、应一云负担140元,由被告周美娟负担2758元。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