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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25日(第1477期)

  《永康日报》

  (2022)浙 0784 民初4930号

  傅祖军(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仙溪路36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0310816):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由被告傅祖军一次性付清剩余租金人民币 36472.8元;2.由被告支付2022年6月15日违约金人民币966.52元,从2022年6月16日起至全部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剩余租金36472.8元为基数,每日0.5%支付违约金;3.由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1500元;4.由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保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2月13日10时20分在本院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2022)浙0784民初4460号

  华妙君(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塔路251弄1幢9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7412087540):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迈旭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晓明、华妙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172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东门三楼),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2)浙0784民初4325号

  胡晓华(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胡库中街十一弄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1223817)、永康市豪迈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玉桂路108号第二幢第一层):本院受理原告杜立明与被告胡晓华、永康市豪迈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56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3日起以每月1350元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永康市豪迈金属制品厂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12月20日9时,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2)浙0784民初5180号

  黄兴江(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柳川村柳前塘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2204510):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黄兴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保险理赔款877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19日下午1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2)浙0784破6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武义县东升电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涛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涛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涛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涛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2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网络会议形式,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直播,各债权人准时在线收看,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7楼(A01室、A03室),(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人:张世银,联系电话:13857951435。

  (2022)浙0784民初4828号

  钱宇腾(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东路5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507253634):本院受理原告应杰与被告钱宇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东门三楼),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2)浙0784民初5074号

  陈金辉(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陈村上厅明堂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5054515):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金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28121.61元及截至代偿日应收保费2255.7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滞纳金(滞纳金以30377.37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15.4%计算,自2020年10月25日起暂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上午9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2)浙0784民初5174号

  陈明日、李晓宣(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街头村156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205014911、33072219740507732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诉被告陈明日、李晓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明日、李晓宣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2年2月21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为14661.17元),利息从2021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4.5675%计算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息从2021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851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罚息从2021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851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851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上午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2)浙0784民初5256号

  王春红(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1299-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3167120)本院受理原告应跟华诉被告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更正公告

  刊登于2022年10月15日《永康日报》第1473期永康人民法院公告中案件(2022)浙0784破59号开庭时间变更为2022年11月30日上午10时30分于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审判庭开庭,特此提醒。

  更正公告

  刊登于2022年10月18日《永康日报》第1474期永康人民法院公告中案件(2022)浙0784民初4978号”公民身份号码:307221987102111”更正为”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0202117",特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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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