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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20日(第1476期)
《永康日报》
(2022)浙0784民初4067号
徐忠狼(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小营盘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7240416):本院受理原告俞光跃与被告徐忠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徐忠狼归还原告俞光跃借款150000元,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3700元,由被告徐忠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2022)浙0784民初4096号
胡林清(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2040625):本院受理原告吴珊与被告胡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胡林清退还原告吴珊货款人民币13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138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被告胡林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林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022)浙0784民初3620号
周美娟(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周村皮店辽洲路91弄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8143847):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周美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3620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周美娟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63635.8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40元,由被告周美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