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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18日(第1474期)
《永康日报》
(2022)浙0784民初5048号
杨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四知村前山杨下9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7144519):本院受理原告胡挺与被告杨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镇支付原告胡挺永康市官川小学广告人工工资3300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2)浙0784民初5129号
胡琦琛(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新村路76号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5093038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琦琛、卢高煜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无法履行银行贷款的还贷义务而由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241305.36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卢高煜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在被告胡琦琛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清偿责任;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律师费7800元由被告承担;四、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上午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2)浙0784民初4977号
被告:周吉祥,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0202117),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山坑叶村32-1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杭与被告周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季玲玲于2022年12月5日9时20分在石柱法庭一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2)浙0784民初4978号
被告:周吉祥,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0722198710211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山坑叶村32-1号:本院受理原告董杰与被告周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季玲玲于2022年12月5日9时40分在石柱法庭一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2)浙0784民初3811号
王灵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三弄22幢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809190028);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工业基地。投资人:王灵美);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灵美):本院受理原告方伟新与被告章文清、项青、第三人王灵美、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请求:1.判令被告章文清、项青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19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王红兰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2)浙0784民初3784号
胡磊(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胡堰街村胡堰南路2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330722198607174517):本院受理原告廉阳阳与被告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胡磊归还原告廉阳阳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更正公告
刊登2022年9月30日永康日报第8版中案件(2022)浙0784破57号,浙江省永康铝合金厂(普通合伙)破产清算一案的公告中,其中“浙江省永康市铝合金厂(普通合伙)”的名称应更正为“浙江省永康铝合金厂(普通合伙)”,特此提醒。
更正公告
2022年9月13日(第1465期)刊登的《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其中:(2022)浙0784民再7号案的公告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张丽英、王筱筱、应群敏变更为张丽英、方远、朱蓓蕾。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