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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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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9月17日(第1466期)

  《永康日报》

  (2022)浙0784民初3830号

  朱耀(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城南路537弄4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9220426):本院受理原告李丽娜与被告朱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朱耀归还原告李丽娜借款26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2年7月18日起利息39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2)浙0784民初3914号

  舒志强(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龙坑村里龙溪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110121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北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尚欠货款10740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2)浙0784民初4258号

  永康市远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科源路916号内3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547500491):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唐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远腾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385.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上午10时,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2)浙0784破54号

  本院根据永康市智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8日裁定受理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5日前通过邮寄方式向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申报材料可在管理人设置的专门邮箱下载,邮箱用户名:zbkfzqsb@163.com,密码:Zqsb1234,债权申报材料寄送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典大厦1楼,邮政编码:321300,联系电话:13185172590)。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康市总部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通过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其他相关事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届时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参加会议。

  (2022)浙0784民初4453号

  夏永松(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下街村凤凰路83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904204073)本院受理原告胡言诉被告夏永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拉丝线材款3429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从2019年8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至款清之日,算至起诉之日为6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2)浙0784民初4631号

  李洪明(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20号,公民身份:330722197210314011)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鼎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洪明返还货款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860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1月12日,利息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2)浙0784民初4730号

  杨雅燕(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四知村前山杨上溪西路26号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4254565)本院受理原告卢杰诉被告程秀丹、杨雅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程秀丹、杨雅燕支付货款1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2)浙0784民初4762号

  王忠军、胡静姿(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草席西炉14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401214013、330722197701034022)本院受理原告章灵群诉被告王忠军、胡静姿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王忠军、胡静姿立即支付原告章灵群代偿款2923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5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王忠军、胡静姿支付原告章灵群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2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上午10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2)浙0784民初4767号

  胡巧君、黄晓翔(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金园村前金环村路8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303113622、330722197308143812)本院受理原告胡红巧诉被告胡巧君、黄晓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胡巧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5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黄晓翔对上述借款及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上午11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0008 2022-09-17 永康日报2022-09-1700010;永康日报2022-09-1700011;永康日报2022-09-1700012;永康日报2022-09-1700009;永康日报2022-09-1700008 2 2022年09月17日 星期六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