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一)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苑区块(一)
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永政通告〔2022〕9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永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南苑区块(一)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其他附着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详见《南苑区块(一)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征收范围内:私房约578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24宗,房屋建筑面积约12.12万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永康市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五、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5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