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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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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5月5日(第1430期)

  《永康日报》

  (202阿)浙0784民初5233号

  永康市平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烈桥工业基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明盛木业公司与被告李玉珍、第三人永康市平洲工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李玉珍在抽逃出资本金10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永康市平洲公司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明盛木业有限公司(2020)苏049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项下债务即价款人民币548337.5元及利息损失3294.70元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9316元,公告费400元,诉讼保全费3468.4元,合计13184.4元,由被告李玉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5614号

  永康市印刷包装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楼锦萍与被告吴淑惠、施坚、丁维君、永康市印刷包装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因被告吴淑惠已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5614号民事上诉状。原告诉讼请求:1.买卖契约补充协议是施坚签字,吴淑惠没有签字;2.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决是不事实的,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1)浙0784民初6393号

  被告:王云飞(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8008291216,户籍地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雅庄中路86号):本院受理原告王佑勇、李缅、禹雪、岳梅、易崇宏、万元敏、吴长美、吴义明与被告王云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王云飞支付原告王佑勇工资18600元;支付原告李缅工资9600元;支付原告禹雪工资4020元;支付原告岳梅工资19500元;支付原告易崇宏工资6000元;支付原告万元敏工资12000元;支付原告吴长美工资8633元;支付原告吴义明工资74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云飞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民初234号

  朱卫月(住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三星小区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9126223):本院受理原告刘长寿与被告朱卫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朱卫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长寿借款1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如被告朱卫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朱卫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民初365号

  沈航兵(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苏溪村下宅1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2031506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沈航兵、施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沈航兵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利息从2020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4.785%计算至2021年4月6日;罚息从2021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的利息为基数从2021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沈航兵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20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4.785%计算至2021年4月7日扣除已支付利息0.53元;罚息从2021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的利息为基数从2021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施文武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沈航兵、施文武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7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678元,由被告沈航兵、施文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022)浙0784民初498号

  王高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塘下村处半处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0311436)本院受理原告林献礼与被告王高平、王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王高平、王敏支付原告林献礼运费1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高平、王敏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1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承办人:施佳,联系地址: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512办公室。

  (2022)浙0784民初647号

  被告:胡忠良,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秀岩村岩洞口明镜路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4297918:本院受理原告汤敏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浩胡忠良支付原告汤敏敏货款43000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胡忠良支付原告汤敏敏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 元。上述一、二项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汤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26元,由被告胡忠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破10号

  本院根据胡玲洁的申请,于2022年4月14日裁定受理胡玲洁(1982年7月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龙川西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胡玲洁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胡玲洁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7楼(A01室、A03室),邮编:321300,联系电话:13588602504、15024587986,联系人:李群杰、陈如意),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胡玲洁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胡玲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胡玲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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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