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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要闻

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实施疫情防控专项补助政策

30条政策措施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实施疫情防控专项补助政策

  30条政策措施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本报讯(融媒首席记者 张赤奎 融媒记者 董碧冰) 4月25日,记者从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我市出台了《关于支持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30条政策举措,支持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其中,普惠性扶持措施19条,针对性政策措施8条,保障服务措施3条。

  《意见》全面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包括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加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征范围、实施服务业“房土”两税减免政策、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等。

  《意见》提出,加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意见》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意见》明确加大减租减费政策支持力度,包括减免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房租、提高社保返还比例、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住房公积金、减免工会经费、缓缴水费气费等7条政策。同时,还明确了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支持金融机构给予小微企业优惠贷款、强化地方金融服务保障、切实发挥企业应急周转金作用等4条金融支持政策。

  《意见》明确实施疫情防控专项补助政策,对农贸市场、专业市场防疫消杀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进入集中监管仓监管的进口冷链企业,每个集装箱给予防疫消杀补助2000元。对邮政快递企业、规上物流企业核酸检测、防疫消杀实际支出给予50%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3万元。对商场超市防疫消杀支出按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大型商场3万元、大型超市2万元、中型超市1万元、小型超市2000元。

  对住餐、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意见》明确了加大月度升规支持力度、保障产业链供应畅通、支持参加信用保险、给予旅行社困难补助、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实施餐饮业纾困举措、减免征收网络服务收费、给予影院补助等8条专项政策进行针对性纾困。

  此外,《意见》还推出了加速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加强企业信用修复、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等3项服务保障措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支持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

  需要提醒的是,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意见》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市制定出台的其他政策与《意见》属同等类型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永康日报 要闻 00001 30条政策措施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2022-04-26 永康日报2022-04-2600014;永康日报2022-04-2600015 2 2022年04月26日 星期二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