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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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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4月11日(第1423期)

  《永康日报》

  (2022)浙0784民初1557号

  永康市振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上弄口村55号,法定代表人:黄振阳):本院受理原告徐敦记、何中、陈永福与被告李兴维、林斌、沈寿华、黄云皆、黄先强、永康市振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兴维、林斌、沈寿华、黄云皆、黄先强、永康市振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返还非法占有的合伙财产168万元,将返还的财产按照签订的《“省步少”股东分红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各原告以实际应分金额为基数,按照国家公布的LPR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

  (2022)浙0784民初1499号

  被告:应顺安,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四村四村小区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11154530:本院受理原告邱明星与被告应顺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应顺安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应顺安支付原告邱明星工资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2日9时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2022)浙0784民初1328号

  任文杰(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洪莲村洪塘7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410055114):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归还原告李刚借加工款人民币共计128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2)浙0784民初1485号

  翁明军(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上京岭村大支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711048217):本院受理原告方华与被告翁明军、徐飞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由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32752元并赔偿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6月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1号审判庭(蓝天路228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1)浙0784民初5614号

  永康市印刷包装总公司:原告楼锦萍与被告吴淑惠、施坚、丁维君、永康市印刷包装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吴淑惠、施坚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返还原告楼锦萍地基款人民币2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楼锦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1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楼锦萍负担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吴淑惠、施坚负担案件受理费31600元,公告费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666号

  胡林燕(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新村路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7264020):原告应跃进与被告胡端、胡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666号判决书。判令内容如下:一、由被告胡端、胡林燕归还原告应跃进借款20680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应跃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260元,由原告应跃进负担2200元,由被告胡端、胡林燕负担470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1)浙0784民初7166号

  施洲泉(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雅叶村上叶24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83007116):原告周少华与被告施洲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施洲泉支付原告周少华货款7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施洲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2021)浙0784民初8031号

  胡安顶(男,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山西村求知小区143号,公民身份号码:3221960204640):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安顶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胡安顶归还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125213.4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11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4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安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2022)浙0784民初1542号

  陈震圣、李玲敏(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街头村25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522197811116917、330722198002261423本院受理原告楼美儿诉被告陈震圣、李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2)浙0784民初164号

  徐凌峰: (男,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塘里坑村九塘北路177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9501287139):本院受理原告周健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凌峰归还原告周健康借款11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从2022年1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凌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2)浙0784民初472号

  陈安山( 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007114933):本院受理原告夏彩娥与被告陈安山、陈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陈安山、陈丽君支付原告夏彩娥货款人民币14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人民币14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夏彩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安山、陈丽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安山、陈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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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