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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天下·速览

梵净山“金顶刻字案”一审宣判

  梵净山“金顶刻字案”

  一审宣判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世界自然遗产地贵州梵净山“金顶刻字案”,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7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支付各项修复及赔偿费用共计123952.0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在世界自然遗产地贵州梵净山游览,在攀登梵净山金顶(红云金顶)排队通行过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上刻字。该摩崖石壁不仅属于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人文景观,同时也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被告人陈某的刻画行为对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造成了损害,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永康日报 天下·速览 00007 梵净山“金顶刻字案”一审宣判 2022-03-26 永康日报2022-03-2600024 2 2022年03月26日 星期六
浙B2-20100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