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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3月5日(第1413期)
《永康日报》
(2022)浙0784民初647号
被告:胡忠良,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秀岩村岩洞口明镜路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4297918:本院受理原告汤敏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由被告胡忠良归还原告43000元并赔偿违约金及利息损失(违约金从2020年8月25日起以43000元为基数按每日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建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一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2)浙0784民初184号
被告:施晓亮,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雅堂村象牙里西区210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606047938:本院受理原告蔡小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2年4月25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一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2)浙0784民初574号
被告胡小燕、应毅:本院受理原告施熊飞与被告胡小燕、应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胡小燕、应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 元并支付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 年4月20日13时50 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公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2)浙0784民初696号
被告:陈高福,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204213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瑶山121号。被告:郎梅花,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114212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石柱村瑶山121号:本院受理原告吴寿江与被告陈高福、郎梅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追偿款150935元(包含诉讼费1830元、执行费2105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卢文伟、李伟康、施桂芳,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2)浙0784民602号
李玉魁:本院受理原告李俊挺诉被告李玉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29800元及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15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6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本案由审判员徐露苗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2)浙0784民初748号
应智军(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永拖路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7074910)、黄月红(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石马横沿村横沿1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9041220):本院受理原告林跃武与被告应智军、黄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应智军、黄月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
(2021)浙0784民初6756号
被告:周国东,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307142134), 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前锦村前罗221号:原告陈宁与被告周国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周国东归还原告陈宁代偿款人民币205467.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0月1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周国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82元,由被告周国东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7062号
被告:陈兰蕉,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32123196910120048),汉族, 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江瑶村江瑶南路1弄3号:原告徐兆飞与被告陈兰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陈兰蕉归还原告徐兆飞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陈兰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00元,由被告陈兰蕉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7238号
童贲(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园童村长溪街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200007016435)。原告赵俐洋与被告童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童贲归还原告赵俐洋借款47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童贲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